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莊正馨 被告 吳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00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7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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