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聲請人 楊孟霏 代理人 黃千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沂㐵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2,0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生活所需?)。並提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財產目錄狀況: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08年4月1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並請聲請人提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
108年4月1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收入469,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641,424元,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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