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連江縣莒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春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晶平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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