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吳旻峰 債務人 謝藍葶
一、債務人吳旻峰、謝藍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旻峰前就讀台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謝藍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12314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旻峰自民國107年04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3778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藍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旻峰、謝│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93778│藍葶│3月17日起│7月19日止│一五│││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月20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旻峰、謝│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778│藍葶│4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