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李美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