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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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 林春枝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被告 楊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500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75元×7,300平方公尺=5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