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黃蘭茵 被告 吳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2,99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9,542.99平方公尺=9,54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54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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