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天吉具保人杜天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制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天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杜天日因被告杜天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刑保工字第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杜天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杜天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05刑保工字第4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05年度執字第1555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04年執字第1554號函暨追保函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6日竹檢坤執制105執1554字第012588號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