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72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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