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昌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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