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3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朱芳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6,897元(利息、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053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蔡惠琪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