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進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0年5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0年6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盧進添之戶籍地(100年6月19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上訴人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6月2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一)因不滿高雄地方法院之判決(二)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本院遂於100年7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之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業於100年8月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戶籍地(100年
8月18日送達生效),亦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今上訴人於上揭裁定送達後已逾5日,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詳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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