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債權人 蔡月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智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蔡智勇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台端請求原因及事實理由⒈所載之金額、⒊所載之債權人,與債權證明文件不一,請具狀更正。
三、請分別載明請求債權金額新台幣40萬元、40萬元、20萬元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期間之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