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24號原告 葉國慶
黃田本 周廷文 被告泓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泓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趙泓博為被告泓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泓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趙泓博,有泓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趙泓博為被告泓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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