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告 陳珍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榮進 、 林克生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林克生之繼承人為何人等,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5年2月24日送達,由原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