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66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柳杏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哲世 被告 周浩民
周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6,93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5年3月29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