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等案件,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經具保人甲○○於民國96年11月29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核發之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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