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江文良 相對人飛遠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接光
吳子偉 廖筠松 相對人 陳邦鈺
吳子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八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