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489號債權人 蔡亞伸 0000000000000000
吳金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兆治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湯家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