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5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庙宥逸 原名 庙蔚慈 、 庙清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庙宥逸原名庙蔚慈」及「庙清炎」二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 温蔚慈 」及「 温清炎 」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