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珈禎
法官范坤棠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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