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李寶雲 訴訟代理人 洪聖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丁于真┌─────────────────────────────────────┐│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國立五金建│第一銀行鶯│107年8月31日│4,850元│KA0000000││││材行 張春 │歌分行│││││││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