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尚傑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孫夙玫 被告 孫夙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美金參拾陸萬參仟陸佰玖拾元,折合新臺
幣壹仟壹佰貳拾捌萬捌仟玖佰參拾捌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時即民國108年2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04元計算,計算式:363,690美元×
31.04=11,288,9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有本院職權查詢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資訊網在卷可稽,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壹萬零捌佰伍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