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卓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卓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孫卓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8年4月11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孫卓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93年4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14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4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