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2號被告 謝嘉文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謝嘉文於民國108年4月18日經本院裁定具保新臺幣3萬元後停止羈押,經具保人 王淑芬 於同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出所,此有簡式審判程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附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卷宗),是被告已非處於羈押之狀態,本件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要,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