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937號債權人 吳志遠 債務人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邱 劉碧蓮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系爭票號AG0000000號之支票係由「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有債權人提出之系爭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債務人 邱劉碧蓮 既未於上開支票上背書,債權人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其清償票款自屬無據,此部分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邱劉碧蓮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