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月英於民國84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05月1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04,16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