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66號原告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於民國107年8月7日所為之桃交裁罰字第58-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狀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於書狀末簽章(欠缺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簽章,及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