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15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忠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