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948號債權人 潘燕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注意債務人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非本院管轄。)㈡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補正債權人之印文或簽名。
㈣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㈤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凱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