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虹星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被告 楊文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訴第8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蘇品樺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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