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3號
陳坤賜 (即陳三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佑如 (即陳三進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洵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碧霞、陳坤賜、陳佑如為原告陳三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三進業於民國110年2月7日本院審理中死亡,其繼承人為李碧霞、陳坤賜及陳佑如,有遺產稅申報資料在卷可查。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碧霞、陳坤賜及陳佑如為原告陳三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