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3號

原告 李碧霞 (即 陳三進 之承受訴訟人)

陳坤賜 (即陳三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佑如 (即陳三進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洵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碧霞、陳坤賜、陳佑如為原告陳三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三進業於民國110年2月7日本院審理中死亡,其繼承人為李碧霞、陳坤賜及陳佑如,有遺產稅申報資料在卷可查。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碧霞、陳坤賜及陳佑如為原告陳三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張峻偉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 中簡 字第 103 號裁定(111.03.23)[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