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 簡林玉梅 被告 潘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參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貳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筱琪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