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上訴人即被告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嚴昱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昱龍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殺人)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992元,是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