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蔡淑媚 被告 劉俞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5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雅雯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