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馬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95
年11月22日95年度馬秩字第22號裁定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馬警分偵字第0962260033號
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本院科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惟被處罰人已逾完納期限迄
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送達
證書作為釋明。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3000元未繳,應易以拘留,以900元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
1日之零數不算,本件應易以拘留3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