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債權人海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宜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圓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近一期選任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
二、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三、陳報債務人之現住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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