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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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14號原告甲○○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