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9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文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七0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四五五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告訴被告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