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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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31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汪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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