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員會決議無效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胡耀民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律師被告 陸光 新城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以被告所為「社區物業管理暨保全招標」等決議,違反住戶規約,因該決議有效與否不明確,非以訴訟判決將之除去,無法維護住戶權益為由,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確認被告陸光新城A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八屆管理委員會決議有關「社區物業管理暨保全招標」等之決議無效等語。衡酌原告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係爭執被告逕變更議案之決議方式並予實施,違反住戶規約而無效,核原告本件請求,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認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於客觀上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現在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
000元,加計10分之1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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