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李佩玟 送達代收人 蔡淑娟 被告 謝志偉 上列被告謝志偉因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38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鄭文祺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