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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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源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長渼開發股│合作金庫商│源正建築物│106年11月30日│5,250元│MY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開元│公共安全檢│││││││分行│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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