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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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黃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俞運間 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求確認對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參照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優先承買權為財產之一種,應以價額計算,可獲得之利益係以相同應買條件計算。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0,000元(4,500,000+3,850,000=8,350,000,即系爭541地號、1296地號土地拍定價格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