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机志宏机韓裕机志強 、机 蕭玉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債務人机志宏、机韓裕、机志強、机蕭玉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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