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劉基隆 被告 劉忠勇
劉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72,77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苗栗市○○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1│698│21,000│180.84│1/3│1,265,880元││││││││├──┼────────┼──────┼────┼────┼───────┤│2│700│21,000│7.23│1/3│50,610元││││││││├──┼────────┼──────┼────┼────┼───────┤│3│703│21,000│8.04│1/3│56,280元││││││││├──┴────────┴──────┴────┼────┼───────┤││總計│1,372,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