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鍾鄭巧琳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被告 鍾坤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