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詠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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