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明翰 訴訟代理人 張顏松齡
周明萱 被告 羅煥春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鄧雪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