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許智淵 即許 黃雪之 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施怡愷